乐清注册业务伙伴记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业务伙伴记账机构的注册、业务活动和管理,维护市场秩序,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《注册会计师法》等法律法规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乐清市范围内从事注册合作伙伴记账业务的机构(以下简称业务伙伴记账机构)。 第二章 注册 第三条 申请注册合作伙伴记账机构,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; 具有固定的住所或经营场所; 具备专职的注册会计师或具有会计师职称以上的从业人员,且不少于2人; 4. 有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场所; 5. 制定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。 第四条 申请注册合作伙伴记账机构,应当向乐清市财政局(以下简称财政局)提交下列材料: 申请书; 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; 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明; 4. 内部管理制度; 5. 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。 第五条 财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,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。经审核符合条件的,颁发《注册业务伙伴记账机构许可证》(以下简称《许可证》);不符合条件的,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。 第六条 协同伙伴记账机构取得《许可证》后,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内,向财政局备案其住所、经营场所和执业人员变更情况。 第三章 业务活动 第七条 业务伙伴记账机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,不得从事下列行为: 接受委托从事与协同伙伴记账业务无关的活动; 伪造、变造、隐匿、擅自销毁记账凭证和会计资料; 编制虚假、不实的财务会计报告; 4. 为委托方逃税; 5. 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; 6. 违反法律、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。 第九条 业务伙伴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伙伴记账业务档案,包括委托方基本信息、协同伙伴记账合同、记账凭证、财务会计报告、税务申报资料等。 第十条 协同伙伴记账机构应当按照《会计法》及相关规定,为委托方提供协同伙伴记账服务,如实反映委托方的经济业务和财务状况。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局负责合作伙伴记账机构的监督管理。 第十二条 财政局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业务伙伴记账机构进行监督检查: 查阅业务伙伴记账机构的业务档案和财务资料; 询问协同伙伴记账机构的从业人员; 委托注册会计师对业务伙伴记账机构进行审计; 4. 其他必要的方式。 第十三条 协同伙伴记账机构应当配合财政局的监督检查,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。 第十四条 财政局对违反本办法的合作伙伴记账机构,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处罚措施: 警告; 责令改正; 罚款; 4. 吊销《许可证》。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